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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淮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学工字[2017]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1 18: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校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者或仍有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学籍。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扰乱正常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犯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教室、宿舍、会场和其他公共场合以起哄、鼓倒掌、喝倒彩、敲击桌椅脸盆餐具、焚烧杂物扔向窗外等形式滋扰和破坏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除经审查纯属无辜者外,凡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400元(含4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800元(含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含两次),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犯有第五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对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及提供凶器和伪证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伤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致伤他人者,或虽未致伤但情节恶劣者,不论初犯、重犯,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 赌博者: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即为赌博。对于赌博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重犯的或初犯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犯有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处理。

第八条 品行恶劣,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等行为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诚恳者,从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端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处理。

第九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不讲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者:

(一)凡辱骂教职工或干扰、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批评教育,仍不能认识错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威胁、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乱倒脏水、剩饭菜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打扫干净,不接受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各种球类活动不在规定场地进行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者:

(一)学生宿舍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毯等,除按规定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除经保卫处批准外,严禁在宿舍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柴油、火药等,违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或在床上吸烟。如有违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包括劳动、军训、实习等)累计达以下课时者,分别给予:

(一)10~15节,警告处分。

(二)16~20节,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节,记过处分。

(四)31~49节,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及50节以上,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淮北师范大学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八)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作弊、违纪者:

(一)对于考试(考查)作弊、违纪学生按《淮北师范大学考试纪律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公物性质和后果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者:

(一)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不按时归宿者,除经学院领导或辅导员批准的以外,初犯给予通报批评,重犯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不请假、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习(包括自习)时间,未经校、学院同意,不得进行娱乐活动,不接受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除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外,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饮酒、抽烟者: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饮酒,如有违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抽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

(一)男女学生交往应举止得体,自尊自重,禁止揽腰搭背、依偎搂抱等不文明行为。违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禁止在课桌、阅览桌、门窗、墙壁上胡写乱画或刀刻,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违纪者以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第三至第十九条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以种种手段掩盖错误事实。

(二)屡次违反管理规定。

(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第二十三条 处分审批程序如下:

(一)对学生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犯有第三至第十一条者,由保卫处查清问题,按第(一)款规定审批。

(三)犯有第十二、十三条者,由教务处核实,按第(一)款规定审批。

(四)犯有第十四至二十二条者,由学工处会同各学院或有关部门查清问题,按第(一)款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者,在其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可对其作出写实性的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申诉按《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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