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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工字[2019]2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5 18: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和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作抵押,不得随意涂改,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习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准确填写。其中“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栏内的乘车区间,填写的火车到站应与家庭住址一致。如因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应出具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或证明,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予以更改。

第六条 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因休学、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而变动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学生证补办申请表》(见附件),经辅导员签字,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同意签章后,并将原证件交回,予以更换新证。

第八条 学生证如有遗失或因严重损坏而需要更换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签字,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同意签章后,予以补办或更换(损坏证件须交回)。

第九条 补办或更换学生证的时间统一为每年3月上旬和10月中旬,一周后领取。

第十条 学生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外,并在6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学生证。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

(三)一学生持多个学生证;

(四)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规范学生证管理和补办程序的通知》(学工字〔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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