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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淮北师范大学优秀学生评奖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0 12:47: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学校鼓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申请相应表彰和奖励。各学院可设立院级相关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各项奖励的获得者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组织审批、民主评议,组织审批、组织直接授予等形式产生。

第四条 受到各种奖励的学生必须是淮北师范大学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并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国家级奖励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3、其它国家级奖项: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第六条 省级奖励

1、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会优秀学生: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2、安徽省三好学生: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3、安徽省优秀学生干部: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4、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5、兴皖育才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四年8000元。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6、其它省级奖项: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第七条 校级奖励

1、学校三好学生: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8

2、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按本班级人数5的比例组织评审;学院学生会干部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按学院学生总人数每200人推荐1的比例组织评审;学校学生会干部,由团委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学校学生会干部总数10的比例组织评审。

3、学校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组织评审。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元,本班人数3%的比例组织评审

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元,本班人数6的比例组织评审

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元,本班人数12的比例组织评审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元,获奖名额为实际产生人数。

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各类获奖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范围内。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范围内。

第十一条 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有突出表现;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3、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范围内。

第十二条 安徽省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过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意识,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安徽省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过学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四条 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3、在毕业班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创建优良校风、学风起到重要作用;

4、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十五条 安徽省兴皖育才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为每年被本校录取的皖籍本科新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

3、在高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在高中期间曾获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学习竞赛前十名,学习成绩优良。

十六条 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测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学年内担任学校学院、班级等学生团体学生干部(学工处或团委备案)满一年;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和团结协作意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十八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评选条件参照第十四条。

十九条 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可申请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1、专业学习优秀单项奖: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学竞赛(英语演讲、公共外语、物理竞赛、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电子商务)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2)由学校组织(学工处备案并认可或列入团委正常工作计划)的各类学竞赛(英语演讲、公共外语、物理竞赛、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课件设计、电子商务)中获第一名者

3)经国家规范的认证机构考核获得中级以上资格认证者(如:中高级程序员、网络工程师、电子商务师、计算机四级等)。

2、体育优秀单项奖: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八名者;

2)市级育比赛中,个人比赛项目获前名者;

3)全校运动会破校记录者

3、文优秀单项奖: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比赛展演中,个人项目获三等奖以上者;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型团体文艺业余比赛或专业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可按参加人数5%的比例由组织单位进行推荐

3)在市级文艺比赛展演中,个人比赛项目获前四名者;

4)在校组织的年度大型文艺活动(在学工处备案并认可或列入团委正常工作计划)中获第一名者。

4、科技学术成果单项奖:

1)获得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者(通过相应鉴定);

2)获得国家授予专利者;

3)参加大学生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其成果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获一、二、三等奖者;

4)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性论文者。

5、思想品德优秀单项奖:

1)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有重大影响者;

2)为保卫国家财产奋力抢救发现隐情及时报告有突出贡献者

6、社会工作优秀单项奖: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处分者;

2、无故不参加军训或军训成绩不合格者

3、本学年内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者。

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学生奖励的推荐评定机构是各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审定机构是学校优秀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二十二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1、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学校优秀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全校性奖励的评定办法,讨论和决定有关优秀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各级各类奖励获得者名单。

二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励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作为小组成员。

二十四条 评定程序:

1、安徽省三好学生、安徽省优秀学生干部、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三好学生、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优秀毕业生等奖项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经学院审核、学校审定产生。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单项奖等奖项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审定产生。

3、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会优秀学生奖由组织直接授予产生。

4、学校对各级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

5、各学院对照本办法组织学生认真评选。评选结束后,填写相应表格,报学工处审核审核结束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公示后,学校优秀学生奖励审委员会

二十五条 各学院奖励初评结果应予以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章 奖励办法

二十六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公布获名单,颁发获奖证书和相应奖金

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后及时足额下发给获奖者;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在获奖名单公布后一周内一次性发放。所有奖金发放后一年内,获奖本人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或者用奖学金请客,将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二十八条 为鼓励更多学生积极进取,学生当学年内不累加享受各级各类奖学金,可选择额度最高一项获得奖学金

章 附 则

二十九条 获奖者写相应表格,推荐评定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存入本人档案。

三十条 国家、省级奖励项目如有调整,按新的调整方案执行。

三十一条 原各种奖励办法与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二条 本办法2008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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