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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订)
校学工字〔2018〕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6 10:30: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2016-2020)》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辅导员。

    二、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为:带班满240名学生并承担学院党团建设、学生管理、资助、就业和心理咨询等工作。根据《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2016-2020)》,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从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素质、学生事务管理、特色和创新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处)、校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工作考核。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组,具体负责本院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考核由自我评价、学生评议、学院考评、职能部门考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自我评价占10%、学生评议占20%、学院考评占40%、职能部门考评占30%。

1.自我评价:辅导员本人对照工作职责和《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2.学生评议: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全体学生依据《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学生考评表)》(附件2)对辅导员工作进行测评。学生评议分数为所有学生测评分数的平均分。

  3.学院考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组依据《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对本院辅导员进行评分。

   4.职能部门考评:学工部(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为考核测评分不低于90分,且人数不超过当年学校辅导员考核测评人数的30%;“不合格”等级为考核测评分低于60分;其余的为“合格” 等级。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奖评优评先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分流、离岗待聘直至解聘。

七、其他

(一)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1.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召开的辅导员会议2次及以上者;

2.不深入班级、不了解班级情况,不能完成辅导员岗位工作者;

3.由于工作不到位,所评学年内所带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

(1)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2)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3)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4)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5.在学生资助工作及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过程中,工作不到位者。

(二)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1.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的;

2.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3.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缺失,违背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产生恶劣影响的;

5.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7.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8.在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及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过程中,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学生投诉,经核实投诉情况属实的。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2.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学生考评表)

 

                                                                                     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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