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工作管理办法
校学工字〔2016〕9号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工处。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工处。各学院成立院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及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学秘书、团委书记、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二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学工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材料审核、信息报送等工作。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三条 严格履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各学院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学工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并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所有资助。
第五条 各班级辅导员要认真组织并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组织评审。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
第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各学院要对获奖、受助学生的姓名、卡号等信息认真核对,确保学生姓名与卡号一致。学工处将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第一时间通知财务处将奖助学金及时、足额转至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情况,并对获奖学生和受助学生进行回访。若在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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