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管理办法(修订)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订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认定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使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团委、党政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处奖助贷科分别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3.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任组长,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等级及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的等级分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学生三个等级。研究生仅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 %,其中:一般困难学生20 %;困难学生10 %;特殊困难学生5 %。各学院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研究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6%,名额不足1人的取1人,超过1人的以四舍五入计。
四、认定标准
(一)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二)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特殊困难学生
1. 孤残学生;
2. 烈士子女;
3. 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4.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6.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7. 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四)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 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
3.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
4.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5.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管理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10月10日前完成。
1.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处奖助贷科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重复认定。
2.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如对认定评议小组初评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报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和研究生处奖助贷科。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本科生可向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研究生可向研究生处奖助贷科提请复议。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或研究生处奖助贷科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处奖助贷科分别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档管理
1. 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贫困生库,并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2. 各学院还需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和《淮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表格按本科生、研究生分别交至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和研究生处奖助贷科。
七、认定及建档管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档管理工作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要将其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但在进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期间以及各项资助措施执行期间不得临时调整贫困生库。
八、注意事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本科生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特困补助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上级文件“各高校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的精神和要求,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各研究生秘书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须明确自身岗位职责,认真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将建立问责机制,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追责。
各学院可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各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工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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