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学工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筹,校院两级组织实施和管理。各设岗单位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或学院同意,不得在校园内组织或招聘学生参加校内外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任组长,全体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一)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规划与管理;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与跟踪管理;
(三)勤工助学学生学业评估;
(四)在学校指导下做好勤工助学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做好勤工助学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岗单位具体职责:
(一)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的指导、培养、考核和劳动报酬发放;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办公环境。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推荐
第八条 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要求:
(一)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等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九条 学校统筹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设立在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单位,以学工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短期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设置与推荐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初进行,勤工助学时间为一学年。具体程序为:
(一)岗位设置。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1),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各单位设岗实际需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通知各学院。
(二)岗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所在学院报名,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推荐,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各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总数(院内岗人数+公共岗人数)原则上按本院学生总数的2 %核定。
(三)培训上岗。各设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设置与推荐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不固定时间。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申请。设岗单位向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需求申请。
(二)岗位设置。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设岗单位实际需求,确定岗位设置。
(三)岗位推荐。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荐学生至相关岗位,并将推荐情况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四)培训上岗。各设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参加临时性项目或技能型岗位可酌情放宽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半年内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二)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
(四)身心健康,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五)勤俭节约,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劳动报酬发放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定期通过主题班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提高学生安全识别、防范能力,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和劳动意识,引导学生将勤工助学与职业规划、专业学习相结合,达到以工促学的目的。
第十五条 校内设岗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时长、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月度考核表》(附件3)。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动报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不得私自找其他人代替上岗,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找人代岗的,要事先征得用工单位的同意。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应提前5天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未满一个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动报酬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单位辞退或连续三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月,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20个工时的酬金,以不低于淮北市上一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学校设立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酬。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劳酬一律按月足额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 权益维护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学校利益、有碍社会公德等情况,学校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用工单位、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等各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凡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个人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工字〔2017〕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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